杭州市苗木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杭州市苗木商会,是由在杭州及周边地区从事园林工程设计、施工,苗木花卉生产、经营、养护、园艺资材;网络信息服务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杭州及周边地区。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团结、引导、教育会员爱国、敬业、守法,帮助和服务会员,促进杭州园林花木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杭州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工商联,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杭州市工商联。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17号
江南电子大厦905室;邮编:31001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改革举措。提倡爱国敬业、守法,引导会员从事合法经营,遵守职业道德,信用公约,诚信经营,文明经商,不断提高会员素质,增强和维护企业信誉;
(二)调查研究会员的情况和问题,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沟通并密切会员与政府部门的联系;
(三)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先富帮后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四)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五)开展园林花木的专业培训、科技咨询、市场营销、行业宣传、品牌建设,指导会员引进新种类、新品种,引进新技术,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评定和推进花木质量标准化管理和行业标准建设,开展行业评比评优活动,表彰先进,提高杭州园林花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行业形象;
(六)建设微信和网站等行业公共服务平台,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行业信息。开展各类有偿和无偿的经营服务:诸如园林绿化行业的法律法规知识、园苗对接、业务技术、项目推介、人才推荐、产品营销、新特优宣传、提供国内国际市场信息、调剂物资余缺等等。
(七)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八)加强国际经济交往,增进与世界各国、香港、澳门特区、台湾地区和各地园林花木界人士及社团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九)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十)做好商会基础工作,规范处理日常事务,增强执行力、凝聚力,更好地为会员企业服务;
(十一)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为主。
(一)凡在杭州及周边地区注册登记,其业务范围为园林工程设计、施工、养护、苗木花卉生产、经营,园艺资材生产、经营,网络信息服务的各类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参加本会为企业或个人会员。企业会员吸收的重点是民营企业,以及设立驻杭办事处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园林花木行业的社团,经申请批准后,可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
(三)与园林花木行业有关系的知名人士,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特邀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浙江和杭州的园林花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一定的代表性。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1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会员:企业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正反复印件、法人一寸照片;
2.个人会员:经营情况简介、个体工商执照、本人身份证正反复印件和一寸照片。
(四)由秘书处审核通过,在理事会上通报;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在商会微信群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提案权、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及时完成委托事项;
(六)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在本会组织下,协助解决其他会员在生产、管理、技术、人才等方面的问题;
(八)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地位,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经营,侵害其他会员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如: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
个人会员因故不再在杭州从事园林苗木花木经营活动;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
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
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不少于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1/3。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或在行业管理方面有较好的信誉和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议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四)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每届最多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三)其他重大事项。
【备注:除(一)必选外,其他事项可由社团根据实际需要在第二十
六条中进行选择】。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4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秘书
长实行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按实际情况随时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是执行、落实、检查理事会有关决议的一种组织形式,对理事会负责。
会长办公会议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决定理事会的召开;
三、决定经费的开支,检查财务情况,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四、制定和监督本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商会一般活动的举办。
第三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可按实际情况随时召开会议,会议须2/3以上人数出席,其决定须经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
第四十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收支情况报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五)提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人员,交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
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投资收益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十八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二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三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四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
审议。
第六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七十一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七十三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 3 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 3 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七十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五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七十六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七十七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1月8日四届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