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联园林花木商会章程
2015年12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浙江省工商联园林花木商会。英文名Landscape Plant Branch of zhejiang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在浙江省从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苗木花卉生产和经营、园艺资材生产和经营、
网络信息服务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和民间商会。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
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团结、引导、教育会员爱国、敬业、
守法,帮助和服务会员,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浙江园林花木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浙江的社会
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的团
体会员。
第五条 本会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223号(古荡绿色广场内浙江人文园林有限公司一楼),邮编:
31001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改
革举措。提倡爱国敬业、守法,引导会员从事合法经营,遵守职业道德,文明经商,不断提高会
员素质,增强和维护企业信誉;
二、调查研究会员的情况和问题,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
建议,沟通并密切会员与政府部门的联系;
三、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先富帮后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四、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投资、融资、咨询等服务;
五、开展园林花木的专业培训、科技咨询、市场营销、行业宣传、品牌建设,指导会员引进新种类、
新品种,引进新技术,推进花木质量标准化管理和行业标准建设,提高浙江园林花木行业的整体
素质和行业形象;
六、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经有关部门同意,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
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七、加强国际经济交往,增进与世界各国、香港、澳门特区、台湾地区和各地园林花木界人士及社团
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八、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九、做好商会基础工作,规范处理日常事务增强执行力、凝聚力,更好地为会员企业服务;
十、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一、凡在浙江省注册登记,其业务范围为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苗木花卉生产和经营、园艺资材
生产和经营、网络信息服务的各类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参加本会为企业会员,企业
会员吸收的重点是民营企业,以及设立驻浙办事处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园林花木行业的社团,经申请批准后,可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
三、与园林花木行业有关系的知名人士,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特邀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合法经营;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浙江园林花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或代表性。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接收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二、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享有提出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由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四、按期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及时完成委托事项;
六、及时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各种信息资料;
七、在本会组织下,协助解决其他会员在生产、管理、技术、人才等方面的问题;
八、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地位,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经营,侵害其他会员或者
其他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电话或者书面通知本会。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个人会员因故不再在浙江
从事园林工程和花木经营活动,其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章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会员除名;
四、本会的解散与清算;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本会年度经费预决算;
七、制定会费标准;
八、讨论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一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经理事会决议
可采用通讯方式(电话、传真、邮寄、网络)召开。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会员提议,可以召
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作出决议须经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对第十四条一、二、三、
四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提出会员除名的建议;
六、决定各种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是执行、落实、检查理事会有关决议的一种组织形式对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
议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决定理事会的召开;
三、决定经费的开支,检查财务情况,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四、制定和监督本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商会一般活动的举办。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可按实际情况随时召开会议,会议须2/3以上人
&n, bsp; 数出席,其决定须经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或在行业管理方面有较好的信誉和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
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
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按实际情况随时召开会长会议;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会长、理事、会员及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人员,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工资待遇;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负责协调财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理事会组成人员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选
举产生,监事列席理事会议,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荣誉职务,包括名誉会长、特邀顾问。视情况设立顾问组,聘请园林绿化方面的专家为
顾问,设组长一名。顾问组的职责是:指导帮助商会开展工作,参与商会研究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
署,协助商会解决工作中的某些困难问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收入、利息;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会员资助和捐赠;
四、其它团体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七、所筹经费主要用于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和日常开支(包括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
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
源属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保险和奖金等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
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
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5年12月20日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